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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到截止日期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且管理人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则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条件下进行。
具体规定分析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目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核查债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等,为后续的破产程序奠定基础。
2. 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可以随时召集。
•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这些主体在认为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讨论特定事项时,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3. 债权人会议的通知时间:
• 提前十五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加会议。
特殊情形与地方规定
1. 特殊情形下的会议召开:
• 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网络形式召开的会议:如果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形式召开,管理人除提前十五日通知以外,还应当根据工作安排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债权人发送会议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并电话通知债权人提前测试会议系统。
2. 地方规定:
• 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可能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深圳中院优化破产办理意见》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因此,管理人应尽可能在属地法院的规定期限内协助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