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行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基本定义与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投资。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秉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存放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公司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审议额度。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前述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预期收益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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