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有配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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