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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内部保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所述的事项、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先行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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