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机制,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的业务,外汇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
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负责审
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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