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网站地址为:https://www.era.com.cn/。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条 本章有关释义
(一)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二)本章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三)本章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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