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商品期货期权
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
生品工具,只限于对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品种进行交易,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二)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
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分管财务中心副总经理、采购部负责人和期货期权操作相关人员。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期权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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