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合法、审慎、互利及安全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三)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四)与公司具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上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在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证券部。
第十一条 证券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 被担保方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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