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职期间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因辞职、免职等其他原因导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专门委员会会议档案或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等相关工作事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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