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通过,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担保实质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并作出决议。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第十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
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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