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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47:22 股吧网页版
安洁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 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 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 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对申请版本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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