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练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税收、金融、证券、投资、经济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
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必须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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