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 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