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审计部、总经理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联合确定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证券部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和董监高任职变化情况建立、更新关联方清单,法务部门协助调查、复核清单名单;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董监高任职情况并结合实际业务和财务角度发现其他可能因实质重于形式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进行补充、更新,如与证券、法务下发清单存在出入,则及时书面报告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上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慎判断。持续更新后的关联方清单由财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或更新后及时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在各自权限内配合财务部进行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并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财务等相关部门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了解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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