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部门经理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届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届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章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审批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总经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由总经理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对所涉及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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