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为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提高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共有 3 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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