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信息报送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证券部统一管理,定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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