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的买卖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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