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在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产经营、合作开发、工程项目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对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报告草案;
(二)有关项目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或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并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三)总经理或董事长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做出可行性分析建议或报告。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投资决策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提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交给会议主持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或对议案的意见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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