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3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出具附件一所示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出具附件二所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的,应遵守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在内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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