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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49:07 股吧网页版
道明光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
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
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
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
整改方案及整体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
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外,
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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