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董事会可以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分类授权原则。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
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长、总经理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七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下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未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 10%
以上未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不足 5,000 万元,由
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3、交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比例在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
未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
批;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审批;在 10%以上未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不足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或净亏损的绝对值)比例在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 10%以上未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6、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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