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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49:06 股吧网页版
道明光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道明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道明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
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应当对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
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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