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审计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证券部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等。公司财务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应对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及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其审计工作: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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