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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8:53:51 股吧网页版
德尔未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
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等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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