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和报送等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若收到前述通知,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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