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 5 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6 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7 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 8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
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 9 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制度第 10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 10 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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