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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仁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 3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4 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5 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可采用信函、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独立董事。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
通知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3、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 6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
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若采
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专

门会议并同意专门会议决议内容。

第 7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

第 8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 9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3、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第 10 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 11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 12 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 13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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