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浙江仁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
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 4 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界定
第 5 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 6 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 7 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该担保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 8 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 9 条 本公司以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
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
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8、因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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