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
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 3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4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 5 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6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沟通内容
第 7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2、特定对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 8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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