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
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 5 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 6 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 7 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 8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 9 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10 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 11 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 12 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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