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相关信息在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 3 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 5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 6 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 7 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 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 9 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负有报告义
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1、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上述事项中,第(4)项交易或第(5)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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