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
续健康发展,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建立有
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
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
股份(如子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百分之五
十以上财产份额或通过控制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能够实
现对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财产份额的间接控制),或者持有
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及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百
分之五十以下股份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以
及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 4 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 5 条 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其他公司情况,或存在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
支机构的,应参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或下属分公司、
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6 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治理结构、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
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 7 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
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
项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
服务的义务。
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股东职责外,不干预子公司的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制度与规定。
第 8 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
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
内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 9 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 10 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
规定将重大事项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股
东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 11 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某一子公司单独
的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
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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