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
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 3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
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 4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 5 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 6 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 7 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
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 8 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
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
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 9 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
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
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相关人员还应按照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 10 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 11 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
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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