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
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 3 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 4 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 5 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 6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 7 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 8 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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