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
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
程。
第 2 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 3 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协商确定。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为公司提供
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
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 5 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 6 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 7 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提交
定稿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在年审工
作结束后,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
报告。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 9 条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并及时汇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 10 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 11 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形成下年度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 12 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对公司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会审议。
第 13 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 14 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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