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4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 5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6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
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 7 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息
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进行评价;
7、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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