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工
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
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 3 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经理层、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 4 条 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制度与权力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 5 条 公司可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关决定。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委员由总
裁、独立董事组成。
第 6 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 7 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视
情况,可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如任
期内出现第 8 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
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 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制度进行问责:
1、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
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3、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或发生重
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或严重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6、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7、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行为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9、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10、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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