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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
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 4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 5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能力证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

情形;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
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 7 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 8 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 9 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
事会。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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