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四)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担保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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