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刘杰(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议案。据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
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21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451,1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95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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