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以及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战略与运营中心是战略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中长期战略规划、战略解码及战略管理、行业研究与市场调研的资料。
第十一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问题尽快做出全面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同时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有权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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