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健全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内部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所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适用于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审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廉洁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中心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内审中心是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干预。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中心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审中心可以要求其定期自查。
第四条 内审中心应配置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确保持续具备胜任能力,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机制,审计事项中有涉及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冲突或存在其他关联情况的审计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内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公司风险点与监管要求,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若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报告;
(七)负责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八)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重大项目全过程审计;
(九)按照海关 AEO 高级认证标准对公司进出口活动及标准符合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重点关注与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流程设计是否合理,进出口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要求有效执行;
(十)对审计发现问题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建立问题台账并持续跟踪整改进度;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以及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保障内审中心独立履职,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与经费支持,并赋予以下职权:
(一)审计资料调阅权:审计人员有权无障碍调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业务、合同、人力、信息系统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凭证、电子数据、会议纪要、合同协议、业务流程图等,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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