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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人选提名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和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及实际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储备合格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和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评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可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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