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内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其职责包括:
(一)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各项职责,筹备召开相关会议并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二)财务中心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送;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三)内审中心对选聘流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选聘工作公开透明;每年度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送。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下列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财务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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