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操作和管理行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套期保值实现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结合销售订单情况及回款预期安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由公司指定的统一平台进行集中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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