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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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哈尔斯”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出具《关于浙江哈尔
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02 号)(以下称“《问询函》”)要求,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及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34,499.54 万元、
237,802.69 万元、236,324.74 万元和 231,949.02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分
别为 24,080.81 万元、29,293.47 万元、34,607.49 万元、23,338.89 万元;外销收
入占比分别为 83.34%、85.68%、83.53%和 89.50%。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
分别为 12,847.71 万元、19,981.15 万元、24,734.35 万元和 22,550.34 万元,呈现
上升趋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62%、28.96%、31.00%和 30.00%。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67.74%、67.62%、61.74%和 70.62%,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18.22%、17.67%、20.72%和 18.14%,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其中销售费用分别为 15,091.96 万元、
17,817.77 万元、23,230.84 万元和 20,159.83 万元,销售费用中网络平台费分别为2,609.19 万元、2,991.04 万元、4,807.91 万元、4,949.11 万元。发行人线上渠道主要依托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平台直接与用户交易实现销售并提供服务,并积极通过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及私域流量等渠道直接实现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3.07、12.71、10.77 和 9.35,逐
年下滑,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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