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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