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
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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