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目标如下:
(一)确保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服从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确保控股子公司经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公司的直
(三)确保公司参与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过程,并能够对其及时披露。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委派或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或更换。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或董事一人,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控股子公司原则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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